本文詳細闡述了烏茲別克斯坦鮮食葡萄進口至中國的植物檢疫要求,包括法律法規、允許進口的商品及產地、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出口前的管理要求、包裝要求、出口前檢疫要求、植物檢疫證書要求以及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鮮食葡萄進口至中國的植物檢疫要求基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烏茲別克斯坦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允許進口的商品為鮮食葡萄,學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其產地為烏茲別克斯坦葡萄產區。
輸華果園、包裝廠須經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的植物保護和檢疫局審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批準注冊。
包括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大麗花輪枝抱棉花黃菱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榻蠣盾階Lepidosaphes ulmi和吐倫品粉蚊Peliococcus turanicus。
出口前管理是確保烏茲別克斯坦鮮食葡萄順利進入中國市場的重要環節。包括果園管理、包裝廠管理、包裝要求、出口前檢疫和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果園管理:所有輸華葡萄果園應在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監管下,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溯源體系。要求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 (GAP),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如周圍無影響水果生產的污染源、及時清理落果、爛果等,并實施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定期開展有害生物監測調查,物理、化學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包裝廠管理:包裝廠需要在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督下進行葡萄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包裝廠應保持整潔衛生,地面需硬化,且設有原料場和成品庫。包裝廠應具備適當的隔離措施,與生活區域保持適當的距離。包裝廠還需要建立溯源體系以保證輸華葡萄可追溯至注冊果園,記錄包裝日期、來源果園名稱或其注冊號碼、葡萄數量、出口日期、出口數量、輸往國家、集裝箱號碼等信息。
3、包裝要求: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和衛生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 要求。包裝箱上須以中文或英文標注水果種類、品種、國家、產地、果園和包裝廠的名稱或注冊號等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4、出口前檢疫:出口前,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應按照每批貨物2%的比例對輸華葡萄進行抽樣檢查。如發現疑似有害生物危害狀或存在其他昆蟲,可進行剖果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
5、植物檢疫證書要求:經檢疫合格的葡萄,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 (ISPM 12) 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注冊號碼,并填寫相關聲明。
1、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核查進口葡萄是否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 (五)項規定;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 (三) 項規定。
2、進境檢驗檢疫:輸華葡萄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葡萄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3、不合格處理:如發現來自未經批準的果園、包裝廠的,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如發現葡萄花翅小卷娥活體,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中方將立即通報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的葡萄輸華,如來自非疫產區,則取消相關非疫產區地位。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應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避免再次發生。中方將對烏茲別克斯坦所采取的改進措施進行評估,決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暫停貿易措施。如果發現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烏茲別克斯坦新發生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中方將視情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并及時向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通報。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應開展調查,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避免再次發生。如果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中方將向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通報,并視情形暫停本出口季相關果園的葡萄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農業部門應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關果園進行整改直到相關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并被中方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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