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FOB是一種常見的交貨方式,但近年來出現了不少買方與貨代勾結,導致"無單放貨”的風險,使賣方錢貨兩空。那么,如何應對這種風險并保障自身權益?
1、買方控制貨代:在FOB交易中,買方通常指定承運人,尤其是境外貨代。這使得買方在運輸過程中擁有更多控制權。
2、提單的風險:貨代可以直接取得船東單,并隨時寄給其國外代理。如果國外貨代不要求收貨人交回正本提單,賣方手中的提單便可能變為無效。
1、明確裝船時間: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避免貨物備好而船只遲到的情況。
2、提高定金比例:加大定金的比例,降低客戶反悔的可能性。
3、貨代公司的選擇:在合同中與買方協商并指定貨代公司,而這一約定不應僅限于某一特定公司。要注意,如果承運人或其提單并未在中國交通部進行備案,那么合作前需要進行深入的考量。因為已備案的提單和承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證金,這增強了提單的安全性。如果買家堅持自己的選擇,賣家應權衡相關風險。最佳做法是選擇知名船公司并使用其提單,避免使用買家指定的境外貨代和其簽發的提單。同時,貨主應確保國內的貨代在代表境外貨代處理裝運手續時,提供保證書。這份保證書應明確指出,當貨物到達目的地港口后,只有在出示了銀行根據信用證流轉的正本提單后,才能放貨。如此,若發生無單放貨的情況,貨主便有了索賠的依據。
4、保持控制權:在FOB的出口交易中,合同應明確規定由發貨人負責委托貨代或無船承運人與船公司訂艙。這是因為訂艙與交貨兩者的義務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將訂艙權利交由買方。在提單的托運人(shipper)部分,應注明發貨人(即賣方)的名稱,確保發貨人擁有對貨物的完全控制權。若買方信譽良好,并有需求轉售在途的貨物,可以考慮將其列為托運人。但如果對買方的資信情況不夠了解,為了安全起見,最佳的做法仍是以賣方為托運人。
5、使用指示提單:選擇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指示提單,讓銀行控制貨物權,減少風險。
6、投保中信保:為對沖風險,可選擇投保中信保,并了解其不保的國家、地區和黑名單客戶。
對于FOB交貨方式,賣方必須加強風險意識,并通過多種策略來保障自身權益。這不僅包括合同條款的謹慎設定,還涉及與買方的協商、貨代的選擇和保險等措施。只有這樣,賣方才能在國際貿易中確保自身的安全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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